2、有刻制公章的专用设备和软件;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,契合公安部《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的新方法》(GA241.9-2000)的要求;刻章软件导出的电子章模、图画契合公安存案要求。
3、有专门的公章制品、档案保管室(仓库)和专用保管设备;保管室(仓库)内、外有专门的视频监控设备。
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损害国家安全、严重损害公共安全和假造、变造、生意印章等触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记载。
5、有契合治安处理要求的接受、挂号、刻制、保管、交给等内部处理和安全准则。
(2)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,应当当场或许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,逾期不奉告的,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(3)请求材料完全、契合法定方式,或许请求人依据相关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请求;
(4)受理或许不予受理行政许可请求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据。
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,对请求材料的本质内容做核实,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对,制造核对记载,全面客观地记载核对状况,核对记载应当由核对人员和被核对方签字承认。检查后,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清晰的书面检查定见并签名。
(2)契合法定条件的,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;不契合法定条件的,作出不予同意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。
(1)对准予行政许可的,向请求人颁布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;
(2)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向请求人交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,阐明理由,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;
2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相片三张,从业人员花名册(名字、身份证号、手机号等基本信息)
6、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出具的契合《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的新方法》(GA241.9-2000)规范的证明
1.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(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)
2.2、《印铸刻字业暂行处理规矩》(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同意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实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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